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HM-113-聲保-414-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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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恒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恒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恒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1年確 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7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