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HM-113-聲保-419-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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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丞斌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丞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丞斌前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