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HM-113-聲保-435-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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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生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生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2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 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