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HM-113-聲保-444-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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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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