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HM-113-聲保-470-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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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靖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靖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靖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 度上訴字第1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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