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HM-113-聲保-472-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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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仁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仁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