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HM-113-聲保-482-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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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典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典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典頤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38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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