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HM-113-聲保-487-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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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平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平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平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