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M-113-聲保-497-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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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變更刑期為2年10月,第1次維持假 釋;嗣刑期變更為3年4月,第2次維持假釋;又接獲執行指揮書 將刑期變更為3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法 矯署教決字第1130194199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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