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M-113-聲保-498-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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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榮發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榮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榮發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0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56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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