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M-113-聲保-499-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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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聖霖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聖霖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