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M-113-聲保-501-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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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香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香前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