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M-113-聲保-505-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筱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筱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筱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