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HM-113-聲保-508-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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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廷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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