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HM-113-聲保-515-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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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鈺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麟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60號、110上訴893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