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HM-113-聲保-516-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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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 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嗣於109年12月9日經該院以109 年度撤緩字第147號撤銷緩刑宣告,入監執行。另犯竊盜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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