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HM-113-聲保-517-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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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東陽 上列受刑人因水污染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東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陽前犯水污染防制法等罪,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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