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HM-113-聲保-531-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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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忠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忠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忠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