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HM-113-聲保-542-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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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5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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