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HM-113-聲保-544-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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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心媮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心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心媮前犯銀行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2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