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HM-113-聲保-545-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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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恩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恩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恩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本院撤回上訴,嗣經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01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另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8日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 、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