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HM-113-聲保-556-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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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嘉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嘉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