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HM-113-聲再-148-2024120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4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羅守仁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 月16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羅守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業於民國109年1月8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另修正後之同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羅守仁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更 一字第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書狀敘述理由(按:書狀名稱誤繕為113年度聲再字第103號之「刑事聲請抗告再審狀」,惟後於113年度聲再字第103號案件之調查程序中表明係另對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6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