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HM-113-聲-101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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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明異議人 李文昌 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可知,聲明異議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李文昌(下稱異議人)具狀聲明異議,惟既未 提出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即書狀所載之「113執聲他233字第1139019855號函」),亦未檢附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定執行刑之「A裁定」(即書狀所載之「110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B裁定」(即書狀所載之「110年度聲字第739號裁定」),致無任何資料可供審查。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函文及裁定之繕本(影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文本(依聲請狀記載字號) 1 113執聲他233字第1139019855號函(未載檢察署名稱) 2 110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未載法院名稱) 3 110年度聲字第739號裁定(未載法院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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