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HM-113-聲-1029-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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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許桂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許桂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許桂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誤載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此有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經核各罪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罪名及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手段 類似,犯罪時間雖跨越民國106年至109年,惟均係因合會而反覆實行相同犯行,數罪併罰重複評價程度較高,所犯各罪反應出受刑人之觀惡性、人格特質及犯罪傾向,參酌受刑人表示其因行使其配偶偽造合會中不同被害人之票據,分別經數案件判處罪刑,前案所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99號)亦將因本案而遭撤銷,請考量受刑人高齡75歲之健康狀況,從輕定刑等意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及其前案定應執行刑之折減幅度,經整體綜合判斷後,依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而為裁量,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