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HM-113-聲-1037-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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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人 李育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0年度執峨字第608號之2、3)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育昇(下稱受刑 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確定,嗣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0年執峨字第698之2號執行指揮書,將受刑人前受羈押之日數534日折抵於有期徒刑,而未先折抵橋頭地檢署110年執峨字第698之3號執行指揮書所載之罰金易服勞役之日數70日。該執行方法不利於受刑人有關累進處遇之適用,為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第 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惟前揭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倘受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第4款之犯數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而於同一案件中接受偵查及審判,若於偵、審中僅以其中一罪名羈押,因係利用同一程序同時偵、審另罪,為受刑人利益計,在此所謂本案之羈押,應認為包括該另罪在內,其羈押日數可折抵另罪之刑期。蓋同一偵查或審理之羈押,現行刑法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實務上已無法避免數罪同一偵、審程序,其羈押亦難明確區分究係因何一罪名被羈押,為保護受刑人之利益及避免同一偵、審程序各罪分別確定之情形,應認就同一偵、審程序中之羈押期日,均可折抵。相反地,若受刑人所犯數罪並非利用同一程序而為偵查或審理者,此時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折抵本案之刑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受刑人因上開110年執峨字第698之2號執行指揮書附表所示1 0案,係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分別起訴,法院合併審判及判決,其中前開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8號案件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下稱橋頭地院)以108年度訴333號案件審理,其餘附表編號2至10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則係檢察官分別以108年度偵字第8281、9374、11691號及108年度毒偵字第2307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橋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0號案件審理;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09、3242號及108年度毒偵字第89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橋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1號案件審理;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093號案件追加起訴,橋頭地院以109年度訴178號案件審理。前開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之4案,橋頭地院合併審理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就此4案,分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285、1286、1287及1289號案件合併審理判決。故受刑人被訴之上開4案,係經檢察官分別起訴,經法院合併審理判決。 四、經查,受刑人係因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25日間, 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嫌,而於108年7月29日為警查獲,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281號案件,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受刑人因該案件而受羈押,此有橋頭地院108年度聲羈字第184號毒品案件押票在卷可稽,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再經橋頭地院及本院羈押。而受刑人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受刑人因自107年12月25日起持有槍彈,而於108年1月6日為警查獲,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8號案件偵辦,惟受刑人並未因此案而受羈押,有該案件偵查卷宗在卷可稽。故受刑人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羈押,而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受羈押,且檢察官就該兩案件分別偵查、起訴,雖經橋頭地院及本院與他案合併審判判決,但仍與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所稱之「於同一案件中接受偵查及審判,若於偵、審中僅以其中一罪名羈押,因係利用同一程序同時偵、審另罪」之可以折抵之情形不同。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所受羈押之日數,並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致,該羈押日數即非該案件之「本案」所受羈押,而與前開得折抵之規定不符。故受刑人請求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將前開遭受羈押之日數,先行折抵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併科罰金刑之易刑處分日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