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HM-113-聲-1042-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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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源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源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1頁以下)。故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部分,固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與另案藥事法案件(有期徒刑6月),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惟因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另案藥事法所示之罪,合併執行後,刑期為有期徒刑19年3月。刑期遠高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另案藥事法所示之罪,合併執行後之刑期,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故參酌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重定其應執行刑,應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刑;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提出之意見書(本院卷第259頁),考量其所犯均為與毒品相關案件,以及其行為日期之間隔程度;並參以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編號1至4、6至9部分,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 編號5所示之罪與另案藥事法案件(有期徒刑6月),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 確定。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7年8月16日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818號 107年12月10日 同左 108年9月26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8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08號 108年6月5日 同左 108年9月26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8年3月6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8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28號 108年10月29日 同左 109年1月2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106年8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74號 108年10月16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 109年9月10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107年7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50號 109年7月7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66號 109年10月15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107年7月18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106年11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08號 109年11月18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110年7月14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1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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