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HM-113-聲-1047-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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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鍾淳先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雄檢 信峨執聲他2598字第1139095378號檢察官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理由(如附件),並請求撤銷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雄檢信峨執聲他2598字第1139095378號)檢察官執行命令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意旨參考)。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 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聲明人上訴本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揆諸上揭說明,本院既未對原確定裁判(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79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緝字第14號、111年度簡字第363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329號判決)之主刑、從刑予以更易,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至明。從而,本件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難謂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附表 編號 最後 事實審 案由 犯罪日期 裁判日期 宣告刑 備註 1 台中地院 108年度中簡字第2794號 詐欺 105 年 5月至同年7月23日 109年1月21日 6月 2 高雄地院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14號 詐欺 106年2月 111年4月21日 6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1年(3罪) 3 高雄地院 111年度簡字第3639號 詐欺 109年1月13日 112年1月16日 3月 4 高雄地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329號 詐欺 109年1月27日 112年12月29日 3月 5 高雄地院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詐欺 108年12月14日 113年9月11日 10月 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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