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HM-113-聲-1062-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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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靖淳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受刑人之聲請而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靖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黃靖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詳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而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 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 並綜合斟酌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 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社會之危害性,暨法益侵 害加重效應之遞減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 復參以受刑人就本案定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卷附受刑人陳 述意見書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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