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HM-113-聲-1076-20241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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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林奎吟 被 告 林建佐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蘇淯琳律師 陳奕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28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應發還所有權人林奎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奎吟因被告林建佐(下稱被告)殺人 未遂等案件,經警方扣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車1輛及車鑰匙1支。本案業經判決確定,前述扣押物品均未經諭知沒收,且無留存之必要,為此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 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 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建佐(即聲請人林奎吟之胞兄)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 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下稱潮州分局)在屏東縣○○鎮○○路000號SUM中古車行等處,扣押聲請人林奎吟所有如附表所示自用小客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原金色BMW雙門自用小客車,經改換車色為白色,無車牌,車身引擎 號碼:OOOOOOOOOOOOOOOOO號)暨該車輛鑰匙1支,此有各該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 ㈡被告涉案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上述扣押物品均未經諭知 沒收,亦非違禁物,且該自用小客車(含鑰匙)屬聲請人所有(登記車主亦為聲請人林奎吟),僅係借予被告使用,經被告及聲請人分別供陳明確(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231469300號卷第28、33、389、395至397頁),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原金色BMW雙門自用小客車,經改換車色為白色,無車牌,車身引擎號碼:OOOOOOOOOOOOOOOOO號) 1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南大贓字第196號 2 汽車鑰匙(OOOOOOO0自小客車) 1支 本院113年保字6796號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