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HM-113-聲-1089-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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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尉堂 上列聲請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2號), 聲請原審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者,如當事人已就該 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除釋明其聲請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外,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蕭法官執行 職務有偏頗,為此聲請其迴避云云。惟聲請人被訴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原審審理終結,並判處罪刑,聲請人並已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金上訴字第852號受理在案,此經調閱本院上開卷證查閱無訛,聲請人既對該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且業已審結,乃於提起上訴後始主張原審法院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原審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所為法官迴避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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