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HM-113-聲-152-2024102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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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東橙 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罪名為「加重詐欺」「宣告 刑有期徒刑2次」,應更正為罪名「加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各1 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各1次」。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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