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HM-113-聲-376-2025010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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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6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謝沐耘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聲 字第376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76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業於民國113年5 月22日送達抗告人即受刑人謝沐耘,抗告人於抗告期間未提出抗告,故上開裁定已於113年6月11日確定等情,有本院辦案進行簿可憑,自不得再行抗告,抗告人猶於113年12月16日臚列抽象之刑罰裁量理論與法令,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出內容為認本院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之聲明異議狀,請求撤銷本院上開裁定而實質上提起抗告,顯違上開規定,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稽諸首開說明,仍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