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HM-113-聲-659-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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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清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5月31日雄檢信岷113年度執 聲他1292字第113904573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3年5月31日雄檢信岷113年度 執聲他1292字第1139045731號函之執行指揮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清宏(下稱異議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檢察官擇附表一所示6罪合併聲請定刑,並非對異議人最有利之方式,經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4至6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至4之罪合併重新聲請定刑,卻遭檢察官函復礙難准許,爰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477條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至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以符法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一、二所示罪刑確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A案);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各罪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下稱B案);另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則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下稱C案)。嗣異議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具狀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B、C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於113年5月31日以雄檢信岷113年度執聲他1292字第1139045731號函(下稱本件函文)復礙難准許等情,有上述裁判、函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惟異議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B、C案所示各犯罪事實(附 表一編號4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最後判決法院為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本院,則依前述說明,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檢察官自為本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亦即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官,異議人原應向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請求,卻誤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出請求,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未為適當之處理,即以本件函文否准異議人之請求,其否准異議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 ㈢上開高雄地檢署所為否准之決定,雖為無效之指揮執行,然 形式上仍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則異議人請求撤銷上開高雄地檢署所為否准之決定,仍屬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上開高雄地檢署函文撤銷。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7月 (不得易科) 110年4月9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110年11月25日 同左 110年12月29日 2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4月 (得易科) 同上 3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得易科) 同上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不得易科) 109年12月1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11年12月7日 同左 112年2月9日 5 同上 有期徒刑5年3月 (不得易科) 110年3月22日 6 同上 有期徒刑5年2月 (不得易科) 109年12月11日 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述A案)。 二、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前述B案)。 三、編號1至6所示之罪再經高雄地院於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9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89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惟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46號裁定撤銷發回,現由本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審理中。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有期徒刑3月 110年12月1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881號 112年5月8日 同左 112年6月14日 2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2月 111年3月24日 3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3月23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 112年5月25日 同左 112年6月28日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11年1月21日 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2號 112年10月17日 同左 112年11月14日 一、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8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1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前述C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