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HM-113-聲-858-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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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建國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建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戴建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6罪,業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上開規定,該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原不得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4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上開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9月16日聲請書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經本院函請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113年10月11日本院陳述意見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37頁),而受刑人於前開檢察官聲請書內則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2罪部分,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至5所示4罪部分,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0年,又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相近時間所為相類似之毒品案件(附表編號3之犯罪,聲請書及原審裁定均誤載為108年8月4日,應予更正為108年4月13日),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又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其數罪犯行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各情,在附表各罪中最長刑期之有期徒刑8年以上,及各罪前曾定應執行刑部分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2月以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 三、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核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執行完畢,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依上開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3至6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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