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HM-113-聲-877-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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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李輝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6月11日雄檢信崴 113執聲他1364字第1139048261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輝鴻所犯各罪, 前分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即附表一部分,下稱甲裁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即附表二部分,下稱乙裁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即附表三部分,下稱丙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然聲明異議人所為犯行均為毒品、詐欺案件,罪質相同,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未審酌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尚欠妥適。為此,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6月11日雄檢信崴113執聲他1364字第1139048261號函),聲明異議,請求將甲裁定即附表一編號8至9所示之罪、乙裁定即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罪、丙裁定即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下稱A組合);甲裁定即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下稱B組合),分別另定執行刑,對聲明異議人較為有利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執行指揮(含積極及消極)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犯如甲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數罪確定後,經本 院以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另犯如乙裁定之附表二所示數罪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4年6月確定;另犯如丙裁定之附表三所示數罪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4年6月確定。嗣聲明異議人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定刑業經法院裁定受既判力拘束,自無從予以拆解再為定刑」為由,於113年6月11日以雄檢信崴113執聲他1364字第1139048261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等情,有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高雄地檢署上開函文可參(本院卷第13頁以下、第17頁以下、第23頁以下、第35頁)。 四、觀之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內容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之記載,甲裁定之附表一所示數罪,乙裁定之附表二所示數罪、丙裁定之附表三所示數罪,均係檢察官依聲明異議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為裁定,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且並無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事。另本件除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所示各罪外,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等情形。 五、再者,A組合部分(即甲裁定即附表一編號8至9所示之罪、 乙裁定即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罪、丙裁定即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示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2月13日(即乙裁定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而A組合之丙裁定即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8年12月13日之後。故A組合部分所示各罪,無法合併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人認為A組合部分所示各罪,可以合併定應執行刑,尚有誤會。又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或係分別斟酌聲明異議人所犯各罪之類型、罪質、次數、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治安)危害等情事,而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未違反法律之內部及外部界限,或已本於恤刑之理念而為適度之折減,尚無明顯牴觸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亦難認有何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六、由於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因增加經另案 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因此,參酌前開二之說明,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11日以雄檢信崴113執聲他1364字第1139048261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於法有據。聲明異議人以請求就A組合、B組合分別另定執行刑為由,對檢察官此部分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7月15日110年度聲字第100 8號裁定(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 定。即甲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6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6號 108年4月17日 同左 108年5月15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6月26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 107年6月26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7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60號 108年10月21日 同左 108年12月13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8年1月1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8年2月15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8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70號 108年11月8日 同左 108年12月13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8月 107年年底某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號 110年1月20日 同左 110年4月15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8年1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4號 110年5月6日 同左 110年6月3日 附表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10月13日110年度聲字第3630號 裁定(即乙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5月27日 108年10月02日 108年08月31日17時38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51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71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604號 109年度簡字第176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94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02月27日 109年03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604號 109年度簡字第176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9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3日 109年03月25日 109年04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30日 108年10月01日 108年10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20日 109年01月20日 109年01月2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01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02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20日 109年01月21日 109年01月2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3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4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8月28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8月29日5時1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21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9號 109年度簡字第9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01月21日 109年05月26日 109年05月0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9號 109年度簡字第93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3月04日 109年06月29日 109年0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8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6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354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03日至108年10月01日 108年09月30日至108年10月01日 108年09月29日至108年10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438號等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438號等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43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05日 109年10月05日 109年10月0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3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01日 108年08月27日 108年0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7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0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2月28日 109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10年02月01日 110年02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號 編號17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08月27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09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30號等 高雄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4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02、12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8日 110年01月20日 110年05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302、124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02月01日 110年02月24日 110年0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編號17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5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10號 附表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4月27日111年度聲字第271號 裁定(即丙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09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0年6月15日 同左 110年7月14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9年3月9日早 上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8號 110年11月3日 同左 110年12月10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9年3月8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 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