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HM-113-聲-880-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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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林恒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恒榮(下稱受刑人)因詐 欺等罪,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三、從而,依前項規定,本案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 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