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HM-113-聲-904-202410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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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純全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純全(下稱聲請人)為本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392號竊盜案件之被告,該案合議庭審判長孫啟強,之前曾承審過聲請人的刑事案件,造成冤案,被聲請人投訴。受命法官陳明呈粗糙又不尊重當事人,不顧一個守法當事人的生命需要。為此聲請審判長孫啟強、法官陳明呈迴避等語。 二、本院查: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限於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 所列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此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即明。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又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應由聲請人釋明之,亦為同法第20條第1項前段、第2項所明定。是聲請法官迴避,自應以書狀具體指明其原因,並為必要之釋明,始為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終結,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0044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以112年度易字第138號判決論處其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處拘役20日),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92號案件繫屬審理中(下稱本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本案之合議庭審判長孫啟強、法官陳明呈迴避,惟其聲請書僅泛言合議之審判長孫啟強、法官陳明呈之前曾審理過聲請人案件,造成冤案、粗糙不尊重當事人、不顧當事人的生命需要云云,並未具體指明審判長孫啟強、法官陳明呈參與審理本案,究有何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原因,並為必要之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既非屬可得補正之事項,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