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HM-113-聲-905-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 人 林峻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緣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峻宇(下稱聲 明異議人)犯下2罪:①108年度簡字第1032號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②111年度上訴字第56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據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規定,就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致生行為人所受之罪刑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牴觸憲法第23條,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聲明異議人前所犯賭博罪與毒品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罪責及內容均不同,賭博罪2月早已執行完畢,而後才犯毒品罪,聲明異議人所受之罪責及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不符罪刑之比例原則及相當原則。聲明異議人主張上述2罪在犯罪型態、罪責及不法內涵大不相同,又因聲明異議人並無特別惡性或罪刑感應薄弱之情形,為避免與憲法上之罪責原則及相當原則相悖,應無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請給予聲明異議人一個正確公平之裁量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亦即對已確定之裁判,並無聲明異議之可言。而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縱該裁判有違誤、不當,亦僅得由受裁判之人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執行檢察官無從置喙,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故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法院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查聲明異議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5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迭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62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9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緝字第559號案予以執行該有期徒刑6年6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62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9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依法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之可言。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依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62號判決而為之 指揮執行(112年度執緝字第559號),合法有據,且聲明異議人主張無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部分,業據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62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95號判決說明何以不足採認之理由,聲明異議人若仍不服上開確定判決,自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故聲明異議意旨所執相同之說詞重為主張,進而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並不可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