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HM-113-聲-942-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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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周文亮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一、二。 二、惟查: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考)。  ㈡觀諸聲請人係以其向本院聲請再審(112年度聲再字第137號 ),經向最高法院補提理由,卻遭最高法院指陳該聲請業經裁定駁回,無需再補提理由而回覆聲請人等詞(如附件一),經本院函請其於文到5日內具體表明其聲明異議之法律依據及異議之具體標的及說明為何向本院聲明異議之理由,經聲請人函覆本院如附件二。  ㈢以上,聲請人係為聲請再審而對最高法院前揭函覆內容予以 聲明異議,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函示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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