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HM-113-聲-944-20241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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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曾月蘭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指揮之命令(113年度執字第486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下稱聲明人)對本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判決聲明異議,因該判決判處聲明人有期徒刑6月,聲明人因此入監服刑。該判決之犯罪事實並無此事,並無判刑理由.聲明人已對告訴人李振榮提誣告罪之告訴,李振榮故意捏造事實使聲明人受刑事處分,本院之刑事判決有誤,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惟查: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考)。而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㈡觀諸本件聲明人所指之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判決,係聲明人為被告,被判處罪刑之判決,聲明人並因該判決確定而入監服刑。聲明異議意旨乃係針對本院確定判決不服,及陳述其已經對該案之告訴人李振榮提出誣告之刑事告訴,異議之意旨均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判決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而作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依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所執理由,並非對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聲明異議容有誤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