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HM-113-重附民-34-20250213-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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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樺 原 告 BQ000-A112224(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BQ000-A11224-A(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張簡宏斌律師 被 告 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9號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