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HM-113-重附民-35-20241127-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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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邱遠香 邱新源 邱秀琴 邱秀梅 邱秀盆 被 告 尤水茂 卓有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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