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HM-113-金上訴-1015-20250310-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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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峻豪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胡峻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後犯下多起加重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4年3月7日訊問被告之意見後,茲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本案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且被告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在案,因認原羈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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