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HM-113-金上訴-289-20241115-3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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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湘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 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8號、第28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 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湘云(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8、28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判決正本已於113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此有被告陳明送達地址及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本院卷第161、169頁)。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末日為113年11月4日(星期一),且被告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亦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間應於「113年11月4日」即已屆滿。然被告遲於「113年11月13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刑事上訴聲明狀」暨本院收件日期戳章可查,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核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