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HM-113-金上訴-295-20250211-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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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妤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 95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847號、112年度偵字第2115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5號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4日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王妤萱(下稱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162號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最高法院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上述案件既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茲被告再於114年1月22日就本院上述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