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HM-113-金上訴-313-20241014-3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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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錡 選任辯護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被 告 蘇上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審判決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 6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審判決案號「112年度金 訴字第560號」之記載,均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560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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