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HM-113-金上訴-314-20241009-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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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錡 選任辯護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李權儒律師 被 告 蘇上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9行及附表三編號7關於台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之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3號、16022 號、111年度偵字第27585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3、16022號、1 11年度偵字第2758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度偵字第 24622、1869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3、16022號、111年度偵字 第2758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第9行及附表三編號7關於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3號、16022號、111年度偵字第27585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3、16022號、111年度偵字第27585號)」之記載,茲均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分別更正為「112年度偵字第 24622、1869號;112年度偵字第34833、16022號、111年度偵字第27585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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