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HM-113-金上訴-381-20241206-5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都 選任辯護人 馬思評律師 葛光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羈押,茲因羈 押期間將屆至,本院依職權及依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韋都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亦有明定,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以被告雖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抑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始得為之;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延長羈押部分 ㈠、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韋都(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項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以上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均是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5月16日受理並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所附證據在卷為佐,認涉犯前述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本件犯行經一審審理後,認事證明確,判處如前之刑度,可預期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前於機場為警拘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亦為詐欺集團之首腦,多次詐騙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審酌被告之人身自由及國家公益,兼酌比例原則,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諭知自113年5月16日起執行羈押3月,後因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舊存在,於113年8月16日、10月16日各第一次、第二次延長羈押(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㈡、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本院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 ,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依卷證資料所示,涉犯前述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先前有在機場為警拘獲之事實,仍有逃亡之虞的顧慮,況經原審量處較重之刑度,更增加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再以本件有9位被害人報案,其中被騙金額最高有新臺幣150萬元,被告在高額報酬之誘因,認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審酌本案已辯論終結,定113年12月10日宣判,以目前訴訟程序進行、被告組織指揮詐騙機房之運作,對社會治安、金融秩序造成之危害甚大,本院仍認前述羈押原因依舊存在,斟酌限制較小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仍不禁止接見、通信。 三、具保停止羈押部分   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對於本案已坦承,也與被害人和 解,賠償金額加上被扣押財產變價的金額已經超過被害人被騙金額;被告有家庭羈絆,不會逃亡,希望可以交保等語,然衡量本案詐騙機房成立時期已久,有相當規模及運作制度、經驗,詐騙所得利潤豐厚,係具一定組織之集團性犯罪,被告擔任集團首腦資歷,佐以其指揮本案詐欺集團獲取不相當報酬,倘准予具保,仍有再犯之誘因,兼以目前訴訟進行程度,是認被告所執前詞不影響本件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認定,不因認罪或者已賠償被害人而有所影響。又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