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HM-113-金上訴-436-20241126-2

字號

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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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虹萱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36號詐欺等案件所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 (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 、編號4-2、編號4-3、編號5),應發還被告李虹萱。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虹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2544600號案卷卷一第128頁至第132頁),均未經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判決(判決附表三編號1、編號4-2、編號4-3、編號5)及本院宣告沒收,參以上開扣押物均非違禁物,復與本案犯罪無關,茲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具狀聲請發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 簽署者 原判決 附表三 備註 1. 美金 2,600元 李虹萱 編號1 2. 手機 1支 李虹萱 編號4-2 IMEI:000000000000000 3. 手機 1支 李虹萱 編號4-3 IMEI:000000000000000 4. 筆記型電腦 2台 李虹萱 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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